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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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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
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投資〔2012〕24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建立和規范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我委制定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建立和規范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或者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實施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簡稱"項目"下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項目單位在組織開展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時,應當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調查分析,征詢相關群眾意見,查找并列出風險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影響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風險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關措施后的社會穩定風險等級建議。
社會穩定風險分析應當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的重要內容并設獨立篇章。
第四條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等級分為三級:
高風險:大部分群眾對項目有意見、反應特別強烈,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中風險:部分群眾對項目有意見、反應強烈,可能引發矛盾沖突。
低風險:多數群眾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對項目有意見,通過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條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指定的評估主體組織對項目單位做出的社會穩定風險分析開展評估論證,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公示、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分析判斷并確定風險等級,提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為項目建設實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各方面意見及其采納情況,風險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的申報文件中,應當包含對該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意見,并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詢機構評估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時,可以根據情況在咨詢評估委托書中要求對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和評估報告提出咨詢意見。
第八條評估主體作出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或者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項目的重要依據。評估報告認為項目存在高風險或者中風險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審批、核準和核報;存在低風險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審批、核準或者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并應在批復文件中對有關方面提出切實落實防范、化解風險措施的要求。
第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作出批復,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或者重大損失等后果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評估主體不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評估導致決策失誤,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或者重大損失等后果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部門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十-條各級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建立健全本地區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的申報項目執行本辦法。
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投資〔2012〕24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建立和規范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我委制定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建立和規范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或者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實施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簡稱"項目"下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項目單位在組織開展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時,應當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調查分析,征詢相關群眾意見,查找并列出風險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影響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風險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關措施后的社會穩定風險等級建議。
社會穩定風險分析應當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的重要內容并設獨立篇章。
第四條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等級分為三級:
高風險:大部分群眾對項目有意見、反應特別強烈,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
中風險:部分群眾對項目有意見、反應強烈,可能引發矛盾沖突。
低風險:多數群眾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對項目有意見,通過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條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指定的評估主體組織對項目單位做出的社會穩定風險分析開展評估論證,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公示、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分析判斷并確定風險等級,提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為項目建設實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各方面意見及其采納情況,風險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的申報文件中,應當包含對該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意見,并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詢機構評估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時,可以根據情況在咨詢評估委托書中要求對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和評估報告提出咨詢意見。
第八條評估主體作出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或者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項目的重要依據。評估報告認為項目存在高風險或者中風險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審批、核準和核報;存在低風險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審批、核準或者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并應在批復文件中對有關方面提出切實落實防范、化解風險措施的要求。
第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作出批復,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或者重大損失等后果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評估主體不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評估導致決策失誤,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或者重大損失等后果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部門和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十-條各級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建立健全本地區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的申報項目執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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